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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国际汉语教师海外志愿者计划”实施办法(试行)
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世界各国对汉语教师的迫切需求,在中国教育部2004年颁布的《“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计划”实施办法》基础上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中国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(以下简称“国家汉办”)是汉语教师海外志愿者工作的最高管理机构,统一负责“国际汉语教师海外志愿者计划”(以下简称“海外志愿者计划”)的实施。
第三条 国家汉办委托驻外使领馆教育(文化)处(组)负责驻在国“海志愿者计划”实施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。
第四条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外国公民、华人华侨、留学人员等均可申请成为国际汉语教师海外志愿者(以下简称“海外志愿者”)。
申请条件
第五条 海外申请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(一)具有所在国合法的居留身份;
(二)自愿从事汉语教学工作,有奉献、合作精神;
(三)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,汉语普通话标准;
(四)年龄限于22到60岁,身心健康,无参与邪教等非法组织记录,无犯罪记录;
(五)具备所在国家(地区)从事汉语教学的资格,或具有一定的汉语教学经验和技能;
(六)具有满足所在国生活和工作需要的语言能力和跨文化交际能力。
第六条 申请者需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本人简历(中外文);
(二)个人有效身份证件(复印件);
(三)学位(历)证书(复印件);
(四)与汉语教学相关的资格或资历证明;
(五)无犯罪记录证明;
(六)近三个月的健康体检证明;
(七)所在国合法居留证明;
(八)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。
责任与义务
第七条 海外志愿者任教期间应做到:
(一)严格按照《国际汉语教师海外志愿者服务协议》完成志愿服务工作;
(二)爱岗、敬业,与其他同事团结协作;
(三)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任教机构的规定;
(四)遵守国家汉办有关海外志愿者的其它规定。
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
2006年7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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